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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三)
| 工程名称 |
溪东路(海翔大道-**南路段)工程一期(施工“评定分离”) |
招标阶段 |
施工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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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一、本工程招标文件-第四章 定标办法-3.2.1定标要素-实力要素“(2)子要素内容:投标企业类似业绩情况”、“(3)子要素内容: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情况”中“2.除网页截图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扫描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本项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内容修改为“2.投标人须提供网页截图及施工合同,除网页截图及施工合同外,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扫描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本项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二、本工程招标文件-第四章 定标办法-3.2.1定标要素-实力要素“(2)子要素内容:投标企业类似业绩情况”、“(3)子要素内容: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情况”中“注:1.若同一个项目有多座桥梁工程满足业绩要求时,业绩仅计取一次,不累计计算。”内容修改为“注:1.若同一个施工合同有多座桥梁工程满足业绩要求时,业绩仅计取一次,不累计计算。”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修改为:“2025年1月6日10时45分”。招标文件中涉及该时间的均做相应修改。标书代写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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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4年12月20日 |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4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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