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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2025-01-15 19:40
| 90天 |
| 0元 人民币 |
| 3,807,442.24万元 人民币 |
| NYZHPGF1_HN[JS] |
|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7.3.4付款周期 本工程分三次支付进度款和一次工程结算款: 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支付:签订合同后30天内,完成中标工程量30%以上时,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的70%(实际完成工程量*70%);若30天内未完成中标工程量30%的,不予支付该批次工程款。 第二次工程进度款支付:签订合同60天以内,完成中标工程70%以上的,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实际完成工程量*70%)。若60天内未完成70%工程量时,不予支付该批次工程款。 第三次工程进度款支付:当工程竣工并通过县级自验时,按县农业农村局、第三方验收机构和施工单位共同审核认定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款(认定工程造价超过中标工程造价的,按中标工程造价*70%支付工程款,认定工程造价没有达到中标工程造价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造价的70%支付工程款)。 竣工结算款:****审计局造价审计结果,预留5%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退还质保金)后,据实结清工程款。 17.4质量保证金 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5 %。质量保证金扣取和返还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不得在收取履约担保的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变更为: “17.3.4付款周期 本工程分三次支付进度款和一次工程结算款: 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支付:签订合同后30天内,完成中标工程量30%以上时,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的80%(实际完成工程量*80%);若30天内未完成中标工程量30%的,不予支付该批次工程款。 第二次工程进度款支付:签订合同60天以内,完成中标工程80%以上的,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实际完成工程量*80%)。若60天内未完成80%工程量时,不予支付该批次工程款。 第三次工程进度款支付:当工程竣工并通过县级自验时,按县农业农村局、第三方验收机构和施工单位共同审核认定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认定工程造价超过中标工程造价的,按中标工程造价*80%支付工程款,认定工程造价没有达到中标工程造价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造价的80%支付工程款)。 竣工结算款:****审计局造价审计结果,预留3%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退还质保金)后,据实结清工程款。 17.4质量保证金 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3 %。质量保证金扣取和返还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不得在收取履约担保的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