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HT_****-A
二、合同名称: ****综合治理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 ****
四、项目名称: ****综合治理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
地 址: **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1号管委会5号楼
联系方式:0755-****3567
供应商(乙方):****
地 址:**市**区香蜜湖天安车公庙工业区天展大厦F2.64B01
联系方式:135****6234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综合治理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000
合同金额: 195.6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安排12名持证社工至大****工作局开展相关工作。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9-2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1-24
九、其他补充事宜:1.原合同第七条项目人员配备“项目配备人员12名”变更为“项目按照甲方实际需求配备相应人员,2025年1月7人、2-3月6人。” 2.原合同第八条第1项“项目经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伍万陆仟元整(¥****000.00),每人16.3万元/年,共12人,修改为“项目经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伍万陆仟元整(¥****000.00),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按照项目经费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柒仟贰佰伍拾元整(¥147250.00)据实结算,1月份7人,2-3月份6人,每人7750元/月。2025年4月1日至合同期限结束费用暂定,届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项目尾款费用。” 3.原合同第八条第2项“(1)本项目合同签订后收到乙方提交的正规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经费总额的28%,计大写伍拾肆万柒仟陆百捌拾元整(¥ 547680.00);(2)本项目开展四个月后,收到乙方提交的正规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经费总额的60%,计大写壹佰壹拾柒万叁仟陆佰元整(¥ ****600.00);(3)项目验收完毕,收到乙方提交的正规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经费总额的12%,计大写贰拾叁万肆仟柒佰贰拾元整(¥ 234720.00)。”变更为“(1)本项目合同签订后收到乙方提交的正规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经费总额的28%,计大写伍拾肆万柒仟陆百捌拾元整(¥ 547680.00),已提交财务审批流程。(2)2025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分批支付:2025年1月,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正规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1月项目经费人民币伍万肆仟贰佰伍拾元整(¥54250.00);2025年2月,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正规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2-3月项目经费人民币玖万叁仟元整(¥93000.00);(3)合同期满履约评价合格,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正规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据实拨付项目尾款费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