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蚌埠医院项目——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监理BB2024SQGCZ1301合同变更补充协议公示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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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院项目——****中心工程监理****合同变更补充协议公示
信息时间:2025-03-11 17:15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医院**医院项目——****中心工程监理

委托人(全称):****、******公司

监理人(全称):****





****建设部

****总局 制定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公司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医院**医院项目——****中心工程监理

2.工程地点:**市**区,南临**路,东临**街,北侧和东侧为规划路

3.工程规模:**48000㎡****中心,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40000㎡,地下建筑面积8000㎡;同步实施道路、绿地及室外管网等配套设施建设。

4.工程投资估算:本项目基本建设投资约3700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为约27534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标书代写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通用条件;

7.其他合同文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梁** ;

身份证号码: 130********0262456 ;

联系方式: 133****5154 ;

注册号: ****1032 ;

总监理工程师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建项目工程监理团队,对项目各标段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费用控制、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保修及后续服务阶段监理以及与工程监理相关的其他工作,对工程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暂定):人民币(大写)贰佰玖拾壹万捌仟陆佰零肆元整(¥ ****604.00元);(暂以工程费用27534万元为计算基数,最终计算基数以工程结算审定价格为准);

监理费率: 1.06% ;

包括:

1.监理最终酬金: 工程结算审定价格*中标费率 。

2.相关服务酬金: 无其他服务酬金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

六、期限

1.监理期限:施工计划工期约900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施工监理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移交止。

2.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2024 年 9 月 日。

2.订立地点: **省**市 。

3.本合同一式玖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陆份,监理人执叁份。双方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 (盖章) 委托人:(盖章)

住 所: **省**市 住 所: **省**市涂**路1757

**路633号 ****中心大厦C栋11层

邮政编码: 233000 邮政编码: 233000

法定代表人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 ****银行**桥北支行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路支行

账 号: 121********015644 账 号: 811********00271986

电 话: 0552-****902 电 话: 0552-****277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监理人: (盖章)

住 所:******开发区

松谷路396****酒店2号楼四层、五层

邮政编码: 230601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支行

账 号: 341********8000362684

电 话: 0551-****1421

传 真: 0551-****1421

电子邮箱: /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标书代写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应按照招投标文件中的人员配置要求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不得更换,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专用条件及其附件;

(6)通用条件;

(7)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施工前期准备阶段、施工阶段 (包括但不限于管线迁改、临时施工用水、临时施工用电、工程勘察旁站、工程施工监理等)、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资料移**建档案、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工程结算、竣工备案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以及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监理服务工作。包括不限于监理服务各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1)审查施工单位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2)督促承建商施工管理制度和质保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3)审查承建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其实施;

(4)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建设单位,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督促施工单位施工管理制度和质保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监督施工单位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本项目的施工。

(5)协助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

(6)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其实施,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等;

(7)定期组织监理例会;协助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

(8)审核和确认承建商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选择分包的单位;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9)检查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10)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11)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施工单位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12)检查施工单位的试验室;查验施工单位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3)编制投资控制计划,复核已完工程量,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必要时进行测试和监控;

(15)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要时进行测试和监控;

(16)监督承建商严格按技术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建商实施预控措施;

(17) 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18)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9)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20)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21)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2)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23)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与承建商之间的争议;

(2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25)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26)组织对工程初验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对施工质量提出评估意见;

(27)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建设单位;

(28)收集和管理项目各方的工程资料并归档后报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指令拟草各类函件及填报各类信息表;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建设单位;

(29)保修及后续服务管理,监理人在保修期内,接建设单位通知 48小时内必须到场;

(30)工程监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项目所属省份及辖地现行的相关规定;

(3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修正发布)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628-2001)要求:

1)监理单位应派专人管理工程监理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整理,确保资料真实完整。监理单位还应监督施工单位的工程资料同步真实,在支付进度款前,需委托人代表及监理共同确认施工单位工程资料已同步完成后方可支付。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国民法典》;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

(4)施工承包合同及相关合同;

(5)地方设计法规;

(6)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

(7)其它有关文件规定。

1****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2)**省有关工程建设的地方法规;

3)年度、季度施工计划、验工计价等有关的办法和规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明确要求更换 。

2.4 履行职责

2.4.1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施工项目施工全过程监理。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需请示委托人后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合同条款、不服从监理管理或不胜任工作或工作严重失职。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1)提交报告的种类:监理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及约定的其他监理工作内容等。

(2)提交报告的时间:监理规划(或修改)在第一次工地例会前7天内提交,监理实施细则在相应专项工程实施前3天内提交,监理月报在次月5日前(如为节假日则为之后的首个工作日)提交,专项报告自委托人发出指令起14天内完成并提交。

(3)提交报告的份数:上述文件一式四份(包含纸质版及扫描件)。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提供的办公房屋所有权为现场施工方拥有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10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监理人所使用的办公设备及房屋应在合同终止后交付现场施工方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朱东儒、常哮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因监理人的原因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若由于现场文明施工等管理不合格,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委托****政府相关规定的两倍金额支付赔偿金。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付款方式:每季度按审计审核确认的工程量造价*监理中标费率*70%支付监理费,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结算、资料归档、审计结束、工程移交后一次性付清(本工程按审计结算价计算监理费,待审计结算后,尾款按审计结算价计算)。项目工期**不增加监理费用。

其它约定如下:

1)监理人应当在委托人每次付款前,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委托人的要求向委托人(****)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普通发票,监理人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监理人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委托人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

2)本合同中涉及的所有违约金,监理人应优先采取缴纳方式至委托人(****)指定账户;如监理人不缴纳或者委托人(****)不具备账户等其他原因接收违约金条件的,委托人有权在最近一期进度款中直接扣除相应违约金,不足扣除的,委托人有权追偿。依上述约定委托人直接扣除违约金,监理人仍需向委托人出具当期进度款全额发票。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本项目无附加工作酬金,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关键工作),工期相应顺延,因工期顺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在风险费中考虑,不予调整监理酬金 。

6.2.3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本项目无附加工作酬金,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关键工作),工期相应顺延,因工期顺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在风险费中考虑,不予调整监理酬金。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本项目无附加工作酬金,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关键工作),工期相应顺延,因工期顺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在风险费中考虑,不予调整监理酬金。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1)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支付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支付。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无奖励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应对项目相关的资料保密性负责,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有关资料。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有关资料 。

8.8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执行通用条件。

9. 补充条款

9.1 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9.2 监理人更换项目团队中的任何人员应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人员更换违约责任如下:

(1)监理人应提前将驻场人员进度计划(此驻场进度计划不得违背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及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书面提交给委托人,在经过委托人同意后,可视为考勤依据,如三次提交不通过,则视同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2)监理人应按委托人确认后的驻场人员进度计划执行,监理部驻场人员出勤率为100%(驻场人员每月不少于22天)。总监理工程师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500元;其他人员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200元。驻场期间个人年度累计缺勤60天,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到委托人指定地点进行打卡,不得采取任何措施逃避打卡,如发现缺打卡或替打卡一次缴纳违约金 500 元,同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处罚。

(3)如拟配备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满足岗位工作及委托人要求,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相关人员,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须向委托人交纳10万元/次违约金;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其他人员的,监理人须向委托人交纳2万元/人●次违约金。

(4)监理人更换项目团队中的任何人员应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且更换后人员资格、业绩、奖项得分均不得低于原投标人员在本次招标中的得分,更换人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30%。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监理人应根据招投标文件、项目需求及委托人要求安排相应团队人员驻项目现场办公。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服务人员的到位情况并记录,若一个月内同一名服务人员累计三次及以上缺席,视为监理人已更换服务人员,执行监理人更换人员支付违约金条款。因监理人的原因,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须向委托人交纳10万元/次违约金,变更其他人员交纳 2 万元/人●次违约金

(5)委托人有权根据管理现场的人员到位情况,要求其增加专业人员,监理人必须服从,否则,视同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6)监理人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约定的岗位人员驻场办公,****管理部和监理部人员擅自更换、互换或任意调配岗位。监理人擅自更换、互换或任意调配岗位的,视为监理人违约,本合同有约定违约情况的按本合同执行,无相关约定的,则委托人每发现一次,监理人按1万元/次支付违约金。

9.3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如下:

(1)监理人在服务期内,如因监理工作疏忽、过失、或因工程建设期出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及时征求委托人意见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追究相关责任。

(2)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未按委托人下发指令、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及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等文件要求执行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次。

(3)在服务期间,由于监理人原因对工程造价控制不力,导致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4)若由于现场文明施工等管理不合格,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委托****政府相关规定的两倍金额支付赔偿金。因监理人管理不到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扬尘治理相关规定,同一项目被市级相关部门监管每发出一次交****生态环境局网格化团队转来的案件未能及时处治的,监理人承担违约金1000 元。

(5)监理人确保不因项目管理和监理过失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应杜绝发生亡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6)对于施工现场出现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监理人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导致工程返工而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次,且监理人应无偿监督施工方返工,直至合格为止。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一般质量责任事故(主管部门认定,下同)支付违约金1万元/次,较大质量责任事故支付违约金2万元/次,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支付违约金5 万元/次,特别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支付违约金10 万元/次。除支付违约金外,监理人还应积极查找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提供技术支持,寻找解决办法,且无偿监督施工方返工,直至合格为止,并依法追究责任。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重大等级及以上质量事故且出现两次以上的,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监理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委托人不予以退还且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此外监理人立即无条件退场(即使在未完全解除合同情况下,不能影响工程实施),并不得阻止下一家监理人立即进场。

(7)因安全文明施工监督不到位,****管理部门停工整改通知的,监理人应支付1万元/次违约金。监理人应按照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承担项目管理和监理全部责任。承包人未做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未按有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监理人未督促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每次应支付2000元违约金/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一般事故支付违约金 1 万元,较大事故支付违约金2万元,重大事故支付违约金5 万元,特别重大事故支付违约金10 万元。除支付违约金外,监理人还应积极查找造成事故的原因,提供技术支持,并依法追究责任。

(8)因监理人管理不当致使项目工程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按期按质交付,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和整改责任,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9)如因监理人原因使项目建设进度延迟,监理人应主动采取合理补救措施,或按委托人要求的时间采取合理补救措施,否则委托人有权从本合同中摘取部分工作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并从监理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委托人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该部分工作并不影响委托人行使解除本合同之权利。

(10)监理人必须服从委托人管理,非不可抗力或非委托人原因造成项目工期拖延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委托人将及时约谈监理人单位负责人和项目总监,若监理人仍无实质性整改或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委托人有权依据相关管理文件的相关内容执行。

9.4 工程监理其他相关要求:

(1)监理人应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进行控制,对安全生产、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

(2)监理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制订相匹配的管理体系,明确监理机构的职责,确定监理工作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

(3)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4)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规划,及时报告进度、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5)监理机构应在监理规划的基础上,对专业性强、危险性大或采用新材料、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工程编制可操作的监理实施细则。

(6)监理人应负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和部署,建立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制订相应的制度和措施。

9.5 监理人负责人防监理、供配电监理、水土保持监理等相关工作,如监理人没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经委托人同意后,可另行依法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承担相关工作任务(如其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无条件更换)。

9.6 材料、设备的看样板定板工作:

监理人应严格按照《甲控材料/设备报验制度及管理流程》进行工程材料、设备管理。监理人参与看样定板会议,填写样板定样表并封样。监理人应审核供货材料、设备清单及规格与质量,检查本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质量标准。对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材质化验单等进行核定。如发现不实之处,有权责成承包人对材质再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件等监理人必须督促承包人立即调离工地。

9.7 根据委托人需要,进场后委派1名资料员派驻现场,负责资料整理、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

9.8 根据委托人需要,进场后委派1名具备BIM专业技能的人员提供现场服务。

9.9 执行《关于加强重点工程项目履约管理的通知》(蚌重〔2021〕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项目履约管理的通知(试行)》(蚌重〔2022〕32号)、《****中心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蚌重〔2023〕62号)等文件。



附件1: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为做好重点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打造精品优质工程,****医院**医院项目——****中心工程监理 委托人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人****(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二)严格执行《****医院****研究中心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有举报投诉及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机关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在开工前约谈乙方负责人,并向乙方介绍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五)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了解甲方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严格遵守和支持配合。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项目履约管理的通知(试行)》等文件,立即停止拨付工程款项,待调查完毕后给予相应的处罚;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医院**医院项目——****中心工程监理合同》文件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本合****机关负责监督。





甲方单位:(盖章) 甲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项目负责人:常哮 项目负责人:朱东儒

地址: 地址:**省**市涂**路1757

****中心大厦C栋11层

电话:136****7819 电话: 181****5830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总监工程师:梁**

地址:****开发区松谷路396号**城酒

店2号楼四层、五层

电话:0551-****1421

年 月 日

********医院**医院项目——****中心工程监理合同.pdf

新-********医院**医院项目——****中心工程监理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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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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