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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2025-03-21 16:09
| 90天 |
| 其他 |
| 5,000元 人民币 |
| 286,093.28元 人民币 |
| 房建货物-综合评估法 |
| 1.将《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定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资信标”中的“财务状况(2分)”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原内容: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2022年、2023年):营业收入:平均值达到 35万元得满分,达到 20万元 得 1.2 分(该项分值的60%),未达到 20万元 不得分。注:(1)相关证明材料以具备相关财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修改为: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2022年、2023年):营业收入:(1)成立时间满三年的投标人的平均值达到35万元得满分,达到20万元得1.2分(该项分值的60%),未达到20万元不得分。(2)成立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投标人的平均值达到35万元得1.2分(该项分值的60%),达到20万元得0.72分(该项分值的60%*60%),未达到20万元不得分。(3)成立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投标人的平均值达到35万元得0.72分(该项分值的60%*60%),达到20万元得0.43分(该项分值的60%*60%*60%),未达到20万元不得分。(4)成立不足一年的不得分。注:(1)相关证明材料以具备相关财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