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贺州职业技术学院(黄姚校区)办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集中采购部分)质疑函的答复书贺采复[2025]6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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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采复[2025]6号

质疑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梁锋

地址:**市**区沙井大道56号**华**一期物流区3号广场A栋3c068号

联系方式:156****7670

你公司3月28日快件****学院(黄姚校区)办学设施设****采购部分)(HZZC2025-G1-990040-HZSG)标项三的质疑函收悉,质疑事项涉及到技术参数问题,我中心当日将质疑函转交采购人。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2、3、4、5质疑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1、2、3、4、5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规定,质疑函应当包括事实依据。质疑人的质疑函仅复制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内容作为事实依据,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不合理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经采购人核实,一是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根据项目实质性需求进行设置;二是市场竞争性充分,符合该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的品牌至少有三家,且参数设置合理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三是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设置具备开放性,仅针对功能进行具体描述要求,没有特别指向特有品牌。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举“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本项目采购需求设置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及实际需求及相关法规规定。

质疑事项:6、7质疑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6、7答复:本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该两项评审因素与采购内容质量相关,也是考核投标人服务水平、履约能力的基本条件。评审内容没有设置区间分值,均按照不同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组织形式、响应时间等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明确量化了各指标所对应的等次,设置了对应的不同分值。该评审因素的设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

综上,质疑事项1、2、3、4、5、6、7不成立,本项目依法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采购单位:****

集中采购机构:****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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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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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贺州职业技术学院(黄姚校区)办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集中采购部分)质疑函的答复书贺采复[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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