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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我公司于2025年05月23日至2025年05月28日对《****小学监控设备、校园广播系统、教学仪器设备(项目编号:****)》招标文件进行预公示,并于2025年05月28****公司在招标文件预公示时限内以邮寄形式递交的《质疑函》(详见附件)。因本项目目前为招标文件预公示阶段,贵公司递交的《质疑函》在本阶段是不适用的,应按招标文件预公示要求提交《意见函》。但我公司本着对招标文件严谨性的原则,****公司于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我公司现根据采购人的意见答复如下:
****公司质疑事项1、2、3、4、5的答复如下: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设置采购需求。
采购人****中学监控设备部分技术参数已做调整,具体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预公示(第二次)》。
****公司质疑事项6、7、8、9、10、11的答复如下: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设置采购需求。
经核查,该参数为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同时经采购人市场调查能满足此项需求参数的不少于三个生厂产家(如:**市****公司、******公司、******公司等等),且《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中说明第2点:“采购需求中如出现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等均仅起参考作用,不属于指定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的情形,投标人可参照或者选用其他相当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供应商替代。但投标人的产品实质上应相当于或优于本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本项目所列的品牌型号及参数仅作参考,投标人可参照选用其他相当或优于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替代,不存在倾向性、唯一性和排他性,故贵公司的该意见不予采纳。
另外,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商务要求(五)其他要求:1.商务要求中的▲号项或“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技术参数中▲号项为重要性指标项,不满足按评分办法规定扣减分。此项是对商务要求中的▲号项和技术参数中▲号项的要求,虽然都是▲号项,但分别隶属于不同的模块,所以有不同的要求。贵公司对此项要求理解有误,并不存在倾向性、唯一性、排他性。此项要求是满足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2025年06月06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8.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