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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甲方):****
地址:**县**镇玉荷东路47号
联系方式:0591-****1638
供应商(乙方):****
地址:**省**市**区五四路233号保险大厦地下一层部分、一层南面、二层南面部分、四层4002室、五层南面、十至十三层、十五至十九层、二十三层
联系方式:131****9163
主要标的:
| 1 | 意外伤害险 | 1(项) | ¥500,000.0000 | ¥500,000.00 | 符合保险办理条件的被保险人家庭的子女(独生子女、二女户家庭的两个女儿)为第一被保险人,父母(继父母)为第二被保险人。无双亲的,可在直系亲属中指定一名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的法定监护人为第二被保险人。计生奖扶家庭的夫妻为第一被保险人。 1、第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疾病身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6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付保险金。第二被保险人为父母(继父母)的,或指定父母以外的其他监护人的在保险有效期间,因疾病身故或意外伤害身故的,按每人6万元人民币标准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患疾病在城****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意外伤害诊疗,保险公司依约定承担医疗保险责任:其中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保障为1万元(仅指第一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保障为3万元。 3、第一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其符合**县城乡居民医保核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赔付后,剩余部分按如下比例给付:乡镇卫生院90%,县级医院80%,县级以上40%。最高给付3万元为限。 4、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意外伤害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5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90日为限。 5、第二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累计2万元以上,且符合**县城乡居民医保核定范围之内的医疗费,超出部分给付比例与第一被保险人一致。最高给付3万元为限。 6、被保险人(包括第一与第二被保险人)因既往疾病原因在保险期内身故的,不列为除外责任,保险公司给予赔付,新保等待期为90日。被保险人既往年度因疾病已经申请并获得理赔,本年度保险期间因相同疾病的医疗费不予理赔,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应当按照约定给予理赔。 |
| 2 | 住院护理险 | 1(项) | ¥120,000.0000 | ¥120,000.00 | 1、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年度内首次确诊且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承担重疾保险责任,最高给付3万元为限。 2、补充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年度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且与本次事故有关的、符合当地医保规定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医保基金支付后按80%报销。最高给付1万元为限。 3、住院津贴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年度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住院,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4、住院津贴每人200元/天,每次事故给付日数最高以90天为限(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住院日期间隔未达90天的,则视为同一次住院),全年给付日数以180天为限,最高给付3.6万元为限。 5、医疗就诊****卫生院。 6、住院津贴保险责任仅含因疾病和意外导致的住院,不包括重大疾病导致的住院。 7、附加住院津贴保险、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在理赔时不受既往病史限制。 8、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保监发〔2014〕6号)。 |
合同金额: 6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贰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06月26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履约地点:**省**市**县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2025年06月26日
2025年06月26日
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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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