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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纳税人识别号****0105MA77PY9D9M):
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2017年11月8日至2018年6月28日期间涉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市**区红**路2588****中心201/205栋第5层办公2号房—**社区)及电话号码联系未果,《税务检查通知书》(乌税稽检通一【2018】-LNZXZJ-7-30号)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检查通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市**南路61号
联系电话:0991-****928 联系人:黄舒琪 黄哲
附件:《税务检查通知书》(乌税稽检通一【2018】-LNZXZJ-7-30号)
****总局****稽查局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