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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依职权注销,现予公告。权利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拟注销不动产权利的行为有异议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5年7月29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登记机构将予以注销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市**区府前大道41******局**分局。
联系方式(电话): 0753-****087
|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面积 (m2) |
不动产权证号 |
用途 |
备注 |
| 1 |
叶淼泉 |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市**区**镇莲塘村石子背24号 |
土地:133.34 房屋:249.97 |
粤(2023)**市**区不动产权第****024号 |
****基地/住宅 |
提供的土地证为无效证件 |
公告单位:******局**分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