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各潜在供应商:
关于“****医院信息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咨询设计服务项目”本项目的澄清修改如下:
1、原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二、供应商须知正文1.4.3条”现修改为:
1.4.3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2)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4)由本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接受过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为本采购项目提供咨询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7)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8)被依法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并在有效期内的;
(9)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0****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n/查询为准)的;
(11)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n****总局网站https://www.****.cn/chinatax/index.html查询为准);
(12****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n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cn/index.html查询为准);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联合体方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任一成员不得存在以上情形。
2、原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 磋商和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1.符合性审查标准”中
| 书面声明 |
按规定格式提供声明: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提供原件复制件 |
修改为:
| 书面声明 |
按规定格式提供声明: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以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为准进行评审 |
注:原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此更正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释顺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请供应商及时下载;需潜在供应商书面回执且未及时主动回执的,视作其已收悉本更正。
联系方式:
单位:****
地址:**市**区蜀鑫路69号********基地)706室
项目联系人:陈刚
电话:18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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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