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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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汽车综合检测实训室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0066Q项目名称:智能网联汽车综合检测实训室
品目编号:P520********0066Q001品目名称:智能网联汽车综合检测实训室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中智智能****公司
地址:****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五道16号C号楼C座202-2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第一部分专用部分-第二章-第五节 实质性要求明细表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中关于技术实质性要求“完全满足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该技术参数近千余条。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请求:请招标代理机构明确解释关于采购文件中“技术实质性要求”条款的合规性及合理性。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公司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综合检测实训室(项目编号:****)递交的书面质疑函,我公司已于2025年7月9日收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购文件》的规定,结合采购人意见,****公司质疑问题进行答复。 一、关于“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第一部分专用部分第二章第五节 实质性要求明细表”的回复: ****政府采购货物,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的规定。本项目所有供应商均须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方具备参与价格竞争的资格。因此,《采购文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本项目技术参数是采购人根据本项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将所有技术参数设置为技术实质性要求,是为了确保产品质量能够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实现采购人的采购目标,该实质性要求的设置符合法规规定,未违反相关法规。 (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贵公司质疑事项阐述内容过于模糊、笼统,未准确表达具体质疑事项,且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该质疑不符合法规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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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_524200550_332358734.pdf下载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