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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特聚欣******公司、******公司、******公司:
关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收悉,我局组织专家进行了技术审查。经研究,函复如下。
****公司位于**市**区的预处理设施已停止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且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已处置完毕,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予以注销,**利特聚欣******公司与******公司和******公司属于分散联合经营的水泥窑协同处置模式,预处理设施拆除后,两家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的处置能力将发生变化。其中,******公司(**)22770吨/年的危险经营许可证(编号:****)同步注销,******公司(**)11625吨/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同步注销。
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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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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