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新农(动监)罚〔2025〕10号 | 侯雄辉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 侯雄辉 | / | / | 2025年6月25日,****大队接到群众举报,上渡街道七井村环城路有车辆非法调运生猪的,接到举报后,执法大队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赶往现场,在上渡街道七井村老屋院组树脂瓦批发点公路旁发现一辆运载生猪的车辆,车牌号为:湘KQB130,车主为罗逢,车上载有20头生猪,生猪都没有佩戴生猪免疫标识,罗逢车上的生猪是给侯雄辉运输的,侯雄辉未能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经调查:当事人湘KQB130车辆运输的20头生猪总重4160斤(7.2元/斤),成交价格7.2元/斤,在称货值29952元。当事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涉嫌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 种类:1、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 2、罚款8000元。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 履行方式:****银行**县支行**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84****65840) | 处罚机关名称:****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