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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0314-****829
|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权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 1 |
刘凤珍 |
房屋所有权 |
蓝旗营镇杨树台村 |
兰集建(杨)字第152号 |
张井营 |
****
2025年 8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