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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 告 书
京西社稽催字﹝2024﹞第717号
北****公司:
我中心于2025年1月26日向你单位公告《****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社稽限字[2024]第717号),2025年2月25日视为送达。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为姜明补缴2013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共计1193.4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玖拾叁元肆角),并同时缴纳因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之后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以实际缴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为准)。但是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持社会保险费限****中心为姜明补缴上述期间社会保险费。
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中心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有权对上述催告内容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人:刘新颖、万明
联系电话:****1699、****1689
地址:**市西**西直门南小街20号3018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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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