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通知书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当事人,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江市监罚告〔2025〕02205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行政处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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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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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江市监罚告〔2025 〕 02205 号
******公司 :
由****公司涉嫌连续3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1年6月28日成立,登记住所为****坝镇诗城路中段335****广场1栋2楼3号,经营范围:电影放映,广告制作、宣传、发布;影视器材的出租、销售,食品销售,法定代表人:何永生,电话显示为空号。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走访,你公司登记住所为****坝镇诗城路中段335****广场1栋2楼3号,该住所从2018年下半年至今处于关闭状态,未从事经营活动也无人居住。市场监管平台显示:2023年7月9日、2024年7月2日、2025年7月2日你公司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你公司连续3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该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816-****172
联系地址:**市李白大道中段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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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8日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02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