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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自然资执处公示[2025]第6号
一、当事人:李建杰
主要违法事实:李建杰于2025年6月18日晚私自组织5辆车(每辆车装载约20方)将修建圪芦河旅游公路路边堆放的石料运往**县**村河道使用,晚车辆行至**县****交警队****运输局联合执法查获,处罚15000元后超限卸车,**县修建温****施工队未接收到石料未付款。李建杰私自组织拉运砂石外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三条的规定,属无证非法采矿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自然**行政处罚决定书》(沁自然资执处罚字[2025]第16号 )
四、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三十九条。
五、罚款数额:3000元人民币
六、执法单位名称:****
七、行政处罚决**期: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