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诚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桂平市城市大管家综合服务项目(GGZC2025-G3-810147-GXCG)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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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城市大管家综合服务项目(****)答复函

投 诉人:徽环****公司

地址:**省****经济开发区凤霞路与金淮路**向东400米中科****基地612室

法定代表人:鲍卫军

委托代理人:王帅峰

电话:156xxxx6223

徽环****公司:

****公司对《**市城市大管家综合服务项目》项目的关注与反馈。****公司在2025年9月11日提交的投诉函。现作出如下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诉人徽环****公司所投诉事项未符合《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及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诉人徽环****公司提交的投诉书授权代表是王帅峰,授权代表即代理人未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诉人徽环****公司提交的投诉程序不对且材料不齐全,因此不予受理。

综合上述,因此投诉人徽环****公司投诉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规定,****管理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联系电话:0775-****263)投诉的权利。

我公司将****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人已接收此函。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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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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