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城市大管家综合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9-0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路4****广场名仕阁7层713号房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人民东路118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区**大道东侧德宝花城S-3幢1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关于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供应商的准入条件”(招标文件P8)设有门槛,违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2:本项目“评定方法”中设置过高的业绩要求。
投诉事项3:本项目“评定方法”中第三点商务分关于信誉与荣誉的第1小点(招标文件P100)违背了财政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4:本项目“评定方法”中第三点商务分关于信誉与荣誉的第2小点(招标文件P100****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2。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投诉事项1、3、4成立,本机关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整改,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