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 址:**省**市**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法定代表人:丁建伟
联系电话:/
邮编:310000
我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收到质疑供应商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科研型3.0T磁共振成像系统采购(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的《质疑函》。经我公司审查符合规定,予以受理。针对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经认真核实、采购人同意,现我公司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1的答复:
质疑供应商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有倾向性,疑似倾向于联影品牌的磁共振设备,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项目采购的是科研型3.0T磁共振成像系统,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已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确保采购需求的符合法律法规,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经核查,招标文件的第二章 采购需求中标注“●”的条款,目前市场上有不少于三家品牌的同类型科研设备可完全满足。不存在仅某一品牌可以得到满分或高分的情形。标注“●”的条款不作为实质性要求。
质疑事项2的答复:
质疑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的第二章 采购需求:●2.2 发射频率≥128MHz。很可能使得只有少数特定供应商的产品能够满足这一要求,从而将其他大部分潜在供应商排除在外,这显然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经核查,●2.2 发射频率≥128MHz这一要求,目前市场上有不少于三家品牌的产品可满足该要求,且该要求不作为实质性要求。
质疑事项3的答复:
质疑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的第二章 采购需求:●5.3.6最大重建矩阵:2048 × 2048,不合理。经核查,目前市场上有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科研型 3.0T 磁共振设备,其最大重建矩阵均达到 2048×2048 及以上,该参数是科研型高端设备的标配指标,未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且该要求不作为实质性要求。
质疑事项4的答复:
质疑供应商认为:本次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不对应,影响公平竞争。经核查,招标文件的第二章 采购需求中标注“●”的条款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14项,且该要求不作为实质性要求。评分办法进行了细化或量化: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标注“●”的技术参数及配置无偏离的得35分,每出现一项负偏离的扣2.5分,最多扣35分。质疑供应商认为的“标注“●”号的为实质性参数14个”属于错误描述。质疑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评审因素不对应”、“,影响公平竞争”、“不完整性与模糊性”、“主观随意性”,均为质疑供应商单方面认为,无相关案例、证据和法律依据支撑质疑事项,不能证明评分标准违反质疑供应商所引用的法律条款。
质疑事项5的答复:
质疑供应商认为:本次招标文件业绩评分标准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经核查,本项目要求为:2022年1月 1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与本次采购内容有关的类似项目业绩的,每项得2分,满分8分。【注: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前述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或者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该项要求考察供应商具备成熟的技术应用和完善的服务支撑体系,对本项目科研任务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本项目业绩要求与设备质量及履约能力直接相关。
质疑事项6的答复:
质疑供应商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经核查,本项目的设备包装、安装运输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标准为采购人依照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并细化量化,已通过“一档至四档”进行细化,各档量化梯度明确,评审有标准,并非完全主观判断。质疑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均为质疑供应商单方面认为,无相关案例、证据和法律依据支撑质疑事项,不能证明评分标准违反质疑供应商所引用的法律条款。质疑供应商引用的财政部国库司对咨询留言答复的内容涉及的评分办法,和本项目并不一致。
质疑事项7的答复:
质疑供应商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交货地点设置不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经核查,本项目交货地点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项目并未提出特殊的安装要求,投标人可依据交易习惯进行估算报价,不存在影响投标人合理报价的情形。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不接受投标人自行组织前往“勘查现场”的禁止性规定,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的“第二节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第5条已明确“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勘查现场、……,不论投标结果如何,均应自行承担。”
质疑事项8的答复:
质疑供应商认为:技术分值占比太低、主观分值占比太高,设置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经核查,本项目评分办法是综合考虑了设备技术指标、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全流程需求。本项目分值设置与项目实际需求匹配,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质疑事项9的答复:
质疑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经核查,目前市场上有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科研型设备均满足核心参数要求,本项目技术参数为采购人依照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参数设定具备充分市场代表性,未排斥任何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
质疑事项10的答复:
质疑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可竞争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经核查,本项目采购的科研型 3.0T 磁共振,因需具备科研软件开发、定制化服务能力,市场供给主体需满足 “科研设备生产资质 + 科研配套服务能力” 双重条件,与采购人的采购需求高度匹配,经核查,目前市场上有不少于三家具备该双重条件的供应商,本项目技术参数为采购人依照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未排斥任何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
质疑事项11的答复:
质疑供应商认为:评分标准有主观评审条款,与政策法规不符。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已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已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2、3、4、5、6、7、8、9、10、11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2、3、4、5、6、7、8、9、10、11不成立。
对质疑供应商在质疑函中提出的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支持。如质疑供应商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采购代理机构:****
答复日期: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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