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 {border-spacing:0}
关于**市本级“家门口”就业服务站运营服务项目(****)质疑回复函(四)
****:
你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分别向我们提交《**市本级“家门口”就业服务站运营服务项目的质疑函》已收悉。****公司提出质疑内容高度重视,认真进行了解和核实,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未依法核查事实,直接要求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示,程序违法且****一中标候选人)合法权益。
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本采购项目自2025年9月3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后,从2025年9月5日起我们陆续收到3家投标供应商的质疑函,在开展质疑问题的答复工作过程中,我们是认真对招标文件、评审打分、得分计算、投标文件等进行核实,在核实过程中是采购人发现招标文件的“项目技术方案分”中“****服务站运营服务项目实施的总体评价”的档位设定分值为区间范围分值(如:二档为6-12分、三档为13-19分、四档 20-25 分),分档仅用模糊描述(如“比较简单”“比较详细”“实施性较差”“操作性较强”)划分分值区间,未将每个区间对应到具体可验证的指标(如“项目方案中包含管理措施、实施办法、服务经验的 3 项内容得 6-8分,包含管理措施、实施办法、服务经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服务团队能力水平的5项内容得 9-12 分”),而且分值档位仅以“方案详细程度”“实施操作可行性”等主观描述为依据,未将 “详细程度” 转化为可量化的指标(如工作组织架构的具体条目、管理措施的数量、服务经验次数、服务团队的人数、应急预案的类型等),导致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脱节,产生了评委自由裁量权,并因评分标准模糊可能导致评委主观打分偏差(**,A投标供应商在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的情况下评分得分是20分,而若是在评分标准进行细化量化的情况下评分得分可能就是13分了),不能确保评审公平性,****财政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后,才发现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和强制性要求。由此,采购人根据**锦绣港越****公司提出“商务/技术得分畸高,缺乏量化依据,违反评标标准”的质疑,并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的规定,作出本采购项目的废标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的规定,采购人是具备作出废标决定的权限。本采购项目是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开展采购工作,在发布废标公告前,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均在《采购信息发布备案表》(详见附件)上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本采购项目的废标公告是经过采购人进行授权的,我们认为发布废标公告的程序是符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06〕8号)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信息、非招标采购信息由采购人委托的采****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按规定进行公告。”的规定。
故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代理机构“不打自招”主动提出招标文件存在“量化问题”,并以此要求项目废标、重新招标,超出质疑处理权限,且该问题未实质性影响评审公平性,不应作为废标依据。
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招标文件存在评分标准没有“量化问题”,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是采购人在核实**锦绣港越****公司提出质疑事项的过程中而发现的,并不是采购代理机构主动提出该违法违规问题。废标是由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的决定,并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主张决定。因此,采购代理机构未超出质疑处理权限,不存在擅自主张的越权行为。
采购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量化问题”影响了评审公平性(原因已在“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中陈述),确实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废标依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故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代理机构违法将评审报告作为附件公开于中标结果公告,违反保密义务,该违法操作引发的多起质疑,责任应由代理机构承担,不应以“质疑增多”为由否定原中标结果。
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如下: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是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公示,该两条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评审报告”不可以公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政府****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的规定,是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不能公布,但是我们认为评审报告并不属于商业秘密,供应商的相关证件及业绩、评审专家打分情况等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而且各投标供应商有权利知情本项目的总得分情况,因此公布评审报告并不是引发多起质疑的主因。采购人废标的理由依据已在“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中陈述说明,并不是以“质疑增多”的理由作为更正原中标结果的依据。****公司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认为“评审报告包含评审意见、打分情况等商业秘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有保密责任”,****公司对保密规定的理解与上述两条规定的内容不符,《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是对评审专家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的有关保密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是对评标活动进行保密的有关要求,上述两条规定对“评审报告”并没有任何的保密要求。
故质疑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公司提出的各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公司提出三项质疑的请求,****公司请求撤销“废标公示”、“保留原公布中标结果公告中的排名,****一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因为是采购人依法依规作出废标决定,并且依法依规发布了废标公告,所以我们均不予以支持这两项请求;****公司请求纠正采购代理机构“违法公开评审报告”的行为,并要求其就该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因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公开评审报告”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所以采购人不予以支持。
你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均已接收此函。****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16日
**子芸家工程****公司
2025年10月16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