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市金****公司
地址:**市高新区高科路8号电子产业园1#楼厂房七层北面C座D1-99号
法定代表人:谭勇乐
我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收到质疑供应商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对****东盟校区学生宿舍水电系统改造(重2)(NNZC2025-J1-991094-GXXG)项目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函原件。经采购人同意,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中标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有误,应不能通过资格性审查,不能参与最后报价,不能成为中标供应商,应取消****的中标资格。
质疑事实依据:根据****在其《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3.配电箱(大)、水控配件、电源,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从业人员16人,营业收入为2669. 55万元,资产总额为5157.1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和竞争性谈判文件中附件2: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应属于微型企业而不是小型企业,****应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中小企业声明函 (货物)》是资格证明文件的一分部,竞标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应不能通过资格性审查,属于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应取消****的中标资格。
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
****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配电箱(大)、水控配件、电源的制造商均为****,该制造商上一年度的从业人员为16人,营业收入为2669.55万元,资产总额为5157.17万元。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中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有关规定,该制造商正确划型应为微型企业;上述《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对配电箱(大)、水控配件、电源三项标的物的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划型错误,但是并不影响该供应商已实质性响应“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的资格条件。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
****(简称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制造商数据存在虚假情况,属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事实依据:****在其《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声明“3.配电箱(大)、水控配件、电源,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从业人员16人,营业收入为2669. 55万元,资产总额为5157.1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制造商****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消防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节能管理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 ;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消防器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照明器具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气体压缩机械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电气安装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结合上述制造商经营范围发现****无法进行制造生产“配电箱(大)”、“水控配件”、“电源”,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信息不符,中标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
经营范围是企业在注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它反映了企业法定的主营及兼营项目,但并非是对企业实际具备的生产、技术或服务能力的唯一或排他性界定,且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配电箱(大)、水控配件、电源三种标的物的制造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事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表明经营范围既非法定资格,也非特定资格。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中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规定,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
****(简称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电源”没有3C认证证书,数据存在虚假情况,属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
事实依据:****在其《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声明“3.配电箱(大)、水控配件、电源,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从业人员16人,营业收入为2669.55万元,资产总额为5157.1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在****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s://www.****.cn/)查询到2023年第36****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中附件2.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里面明确说明了“电源”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中心官网(https://www.****.cn/)查询****没有任何产品的3C认证证书,结合上述,****(简称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电源”没有3C认证证书,数据存在虚假情况,属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
对质疑事项3的答复:
****小组核实,质疑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1、2均不成立,质疑事项3成立。如质疑供应商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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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