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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对**区万顷沙镇红洋村约60007.28平方米(约90.01亩)村留用地**开发项目组织招商引入**企业,本项目采用协商谈判方式进行。
提交的相关“三资交易”材料中《**市**区万顷沙镇红洋村集体留用地**联营开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现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高村集体利益,《合同书》第三条 3.5中“在项目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第1至第30年内遇征收的”变更为“在项目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第1至第20年内遇征收的”、“第31至第40年内遇征收的”变更为“第21至第40年内遇征收的”。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