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德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部件(重)(项目编号YLZC2025-J1-220215-DYGS)的质疑答复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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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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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供应商:****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区白沙大道38-6号第2栋8层17号房

联系人:卢韦玲 联系电话:134********

邮政编码:530031

二、收到质疑函日期:2025年10月27日

三、质疑事项内容:

****:

我公司于2025年10月27****公司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部件(重)(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单位,现就质疑情况答复如下:

针对质疑事项1:内****公司所投“医学影像人工智能辅助诊断系统”,涉嫌虚假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技术参数,具体如下:▲2.4.3.1动态显示 对多期相CTA数据进行MIP Thin动态显示,支持切换为MPR和MinIP。和“▲2.5.1.2多期相 CTA融合融合多期相 CTA 数据,并对动、静脉血管进行VR 显示。▲2.6.4.1骨折病灶检测与定位基于胸部 CT 薄层影像,自动检测骨折病灶,包含肋骨、脊椎骨、骶骨、尾骨、髋骨、髂骨、耻骨、坐骨的骨折,并定位。▲2.6.4.3融合界面与胸部骨折应用界面融合,统一显示同一序列检出的胸部骨折(肋骨、椎骨、锁骨、肩胛骨、胸骨)和骨盆骨折”,2项实质性要求技术参数,涉嫌虚假应标;

质疑答复具体内容:****公司所投产品涉嫌虚假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技术参数,证据来源不明确,无有效证据。即使证据来源有效,不****公司虚假响应,质疑方操控者不是经厂家培训合格的工程师,并未真正掌握操作使用方法。唯有经厂家工程师培训合格人员操作或厂家工程师现场操作才能说明是否有某一功能,不同厂家生产的产品产生的界面提示功能不可能一致。质疑函中提供的影像材料操作功能,没有对功能说明证明,即使证明没有相关功能也代替不了厂家工程师权威。因此,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相关法律及事实依据,故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小组复核采购文件及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承诺的技术参数与采购需求一致,现阶段没有证据证明该中标供应商存在虚假响应行为。

法律依据一: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事实依据”规定、即无事实依据或证据不足

法律依据二: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针对质疑事项2:内****公司所投 “医学影像人工智能辅助诊断系统”,涉嫌虚假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技术参数,具体如下:▲2.1.2项要求“脑小血管病智能辅助诊断对于检测出的脑白质高信号,依照其与脑室、皮层的距离,进行四种子分类的划分。提供半卵圆层面的评分。”2.6.5项要求“前列腺核磁智能辅助分析的情况。2.6.5.1前列腺结构智能识别:至少支持以T2W、DWI和ADC多序列作为算法输入进行智能分析。▲2.6.5.2 癌灶自动定位 自动定位癌灶所在腺体区域(细分为12个腺体分区)。▲2.6.5.3 癌灶参数自动分析:自动分析得到癌灶最大径长度、体积、体积占比、T2W序列和DWI序列的PI-RADS评分、PI-RADS评分总分。”质疑厂家宣传页没有上述功能介绍和证明。

质疑答复具体内容:贵公司所提供的事实依据为中标产品官网彩页公开宣传产品介绍,不足以说明中标产品不满足上述...(质疑事项)的参数。因为官网宣传的产品功能并不代表产品的所有功能,界面未显示某些功能不足以说明该产品没有此项功能。截图上看不见的功能不等于现场操作看不见的功能,官网并未明确写结论术语:本产品没有上述...(质疑事项)的参数功能。厂家的网页宣传只是部分功能,并不代表全部。****公司的说法,政府采购所有的产品厂家官网没有宣传招标文件的所有功能就断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政府采购都必须废标,况且,贵公司也不一定会把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的所有要点在官网彩页上有宣传。因此,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相关法律及事实依据,故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小组复核采购文件及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承诺的技术参数与采购需求一致,现阶段没有证据证明该中标供应商存在虚假响应行为。

法律依据一: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事实依据”规定、即无事实依据或证据不足

法律依据二: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贵公司的质疑请求1****政府采购法律规定,没有必要也不能在评审和复核阶段对产品的参数提供证明材料,在签订合同前,****医院考察同类产品说明该产品不合格,同上述道理,没有厂家工程师在场,不能说明操作者能操作使用所有功能,如需厂家工程师在场,按政府采购程序,必须在履约验收阶段进行。

法律依据一:《政府采购非招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评审阶段只能对采购文件进行复核,没有规定必须现场核验,现场核验环节在履约验收阶段。

法律依据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法规依据,因此,质疑不成立;请求事项不符合法律要求。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

质疑答复日期: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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