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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附页1 评标方法及标准表“商务部分”综合实力:“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个计4分,最多计8分。2、投标人具有与本项目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每个证书计4分,最多计16分。3、投标人具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数据中心(中国网****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证书的计6分。注: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现更正为:“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个计5分,最多计10分。2、投标人具有与本项目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每个证书计5分,最多计20分。注: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2、原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节 技术要求“服务专项1:大气监测无人机自动巡检飞行服务”中:“5、为保证服务质量,服务期内每个站点提供不少于1台无人机飞行器(含1台备用机)”,现更正为:“5、为保证服务质量,服务期内每个站点提供不少于1台无人机飞行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