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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10月15****管理局核发了**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32025XS****515号)。****管理局2025年11月4日提出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注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注销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32025XS****515号)。自本公告之日起,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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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