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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机关对 商某某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市区垃圾处置费(**市市区指定区域餐厨垃圾收运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04月15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商某某
2、地 址:略
五、基本情况
你作为本项目评标专家参与了本项目的评审工作,你超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范围进行评分。
六、处罚依据
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六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省财政行****政府采购类)序号55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七、处罚结果
一、警告;二、处以2000元罚款。责令退还评审费700元。
八、处罚日期
2025年11月05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2、联 系 人:项先生
3、联系电话:057****32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