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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智******公司:
贵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提交的《意见函》已收悉。****公司提出的意见事项,我单位高度重视,并对意见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与研究,现就有关意见事项答复如下: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我单位设置本项目为面向中小企业项目。理由如下:
一、政策合规性
支****政府采购的重要政策导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本项目设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供应商资格,是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初衷,是依法履行政策义务的体现,具有政策合规性。
二、项目适配性
**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存在其地域性和特色性,在服务场景、运营要求及服务内容上与市级同类项目仍存在差异,且项目规模及标的金额也小于市级项目,不能简单以市级项目的供应商资格要求作为本项目的标准。对供应商资格的合理限定(如中小企业),并非排除优质供应商参与,在项目前期市场需求调查中,也有优质中小企业潜在供应商具有丰富的同类项目运营经验,本项目通过限定中小企业参与,暨落实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又能确保项目的服务质量,同时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推动就业服务领域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服务质量保障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激发市场活力、培育壮大专业化公共服务供给力量的重要政策工具。我们经过调研评估,确信现有市场中一批优质中小企业完全具备承接本项目所需的服务能力、技术实力和管理经验。通过科学合理的评审标准,我们能够甄选出最具实力的中小企业供应商。此举不仅不会降低服务质量,反而能鼓励中小企业发挥其服务灵活、响应迅速、扎根基层的优势,为**区公众提供更精准、更贴地的就业服务,同时推动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提升。
综上所述,贵公司所提出的意见事项不成立,建议不采纳。****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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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6日
附件信息:
关于**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的意见答复函(中智).pdf (414.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