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公司
授权代表人:李晓伟 联系电话:159XXXX2988
邮编:530022
地址:**市**区东葛路165****广场C1号楼二十一层2116号办公
贵公司通过邮寄递交方式提交的关于“****武装部新营院建设项目2025年办公用品 (办公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5年10月29日10:05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我司评审得分畸低,评审未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评审,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标书代写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公司的得分,****小组有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请求调取评标现场的监控,对此行为进一步核查。****小组评审人 的专业水平及专业素养,为此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以上质疑希望能进一步核实查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给予我司回复。标书代写
三、质疑答复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
质疑函所质疑的事项“我司评审得分畸低,评审未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评审,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在开标评审过程中,各评审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严格、细致的评审,本次招投标也经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最终签字确认,****政府****中心发布中标公告,开标过程及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时经核查,评标****公司投标书所提供的材料,按照评分办法进行量化打分。标书代写
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
****采购中心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