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武装部新营院建设项目2025年办公用品(办公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8-0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地址:**市**区白沙大道30号**壮族****中心科普楼第826号房
被投诉人 1 :****采购中心
地址:**市**区西**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5楼
被投诉人 2 :****建设局
地址:****中心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区白沙大道30号**壮族****中心科普楼第826号房
当事人 1 :****建设局
地址:****中心
当事人 2 :****采购中心
地址:**市**区西**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5楼
当事人 3 :****
地址:**市**区白沙大道30号**壮族****中心科普楼第826号房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武装部新营院建设项目2025年办公用品(办公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我司自评的客观分评审得分与评标专家的评审得分差距明显。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的打分未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
投诉事项2:第18项“工作站”中标品牌型号为“定制”,中标供应商应该未提供针对该产品出具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项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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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1日
附件信息: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5年4号).doc (0.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