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项目名称:**县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项目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2025-11-14
各潜在投标人:
**县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项目(项目编号:****/JG2025-01-1875)答疑澄清如下:
1.该项目需要勘察、设计、施工(房建和市政),联合体不超过2家,是否过少
回复:将本招标文件中“(1)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2家”修改为“(1)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3家”。
2.本项目《商务及技术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设计业绩评审“有单项合同金额40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业绩”中40000万元及以上是指单项合同项目工程投资额还是单项合同项目设计费
回复:指单项合同项目工程投资额。
3.本项目《资格审查》和《商务及技术详细评审标准》中施工业绩和获奖的要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项目(施****处理厂工程施工)”及设计业绩的要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业绩(设****处理厂工程设计)”。上述中的“施工/设****处理厂”工程是否包含其他污水工程
回复:将上述业绩和获奖要求中的“****处理厂工程”统一修改为“须包含污水处理工程”。污水处理工程是指含有污水处理设施和处理工艺的工程,如水生态综合治理、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等,单纯的污水管网(如收集、排放)不属于本回复约定的污水处理工程。
4.本项目《商务及技术详细评审标准》中“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所需证明材料”要求“(2)资格评审业绩不可作为详细评审业绩予以计分。某业绩或奖项同时满足详细评审中不同评审因素评审要求的,不可重复计分”。该条件要求过高,是否可以调整
回复:将“(2)资格评审业绩不可作为详细评审业绩予以计分。某业绩或奖项同时满足详细评审中不同评审因素评审要求的,不可重复计分”修改为:“(2)资格评审业绩可作为详细评审业绩予以计分。某业绩或奖项同时满足详细评审中不同评审因素评审要求的,可重复计分”。
5.关于P64招标文件“投标人奖项”: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独立投标人或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所承接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项目(项目施****处理厂工程施工)获得过以下任一奖项的,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标书代写
请问我单位承接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项目(项目****处理厂工程施工)获得**省土木工程詹天佑故乡杯奖,詹天佑故乡杯奖是否认可
回复:不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奖项范围。
注:此答疑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
地址:**省**市**县**镇淝河路与诚信路交叉口
联系人:林先生
电话:173****8829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王先生、杨先生
电话:0551-****1369、177****8510、152****6576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