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广****公司
地 址: **市**区五象大道399号龙光国际2号楼2421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银星菲 电话: 191****9888
质疑供应商:广****公司
地址:**市**区五象大道399号龙光国际2号楼2421
授权代表:银星菲
联系电话:191****9888
邮编:530021
贵司于2025年11月20日通过现场递交的《质疑函》,质疑函中的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为(2025年11月19日),我公司已收悉。针对贵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司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经采购人确认,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既不组织现场踏勘也不组织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供应商无法了解**市智能公交电子站牌部署的全部准确地点,无法熟悉前端设备的使用环境,无法掌握前端设备的型号、参数、样式等信息,且需要“了解**市智能公交电子站牌部署的全部准确地点,熟悉前端设备的使用环境,掌握前端设备的型号、参数、样式等信息”,该项评分办法的设置涉嫌倾向原有服务商的嫌疑。标书代写
质疑答复1:
1、现场踏勘并非法定强制程序,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对现场踏勘作出统一安排,如投标人需要踏勘现场,可自行前往。
2、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的“**市智能公交电子站牌部署的地点”为开放场所,且均已建成使用,贵司可自行前往踏勘并自行了解相关信息,如何编制好项目实施方案应由贵司自行考虑。为避免投标截止时间前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故不组织现场踏勘和不召开开标前答疑会。标书代写
3、综上,贵司的质疑事项缺乏客观事实和事实依据。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
(1)投标人具有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ITSS)四级资质,得3分;具有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ITSS)三级资质或未分等级证书的,得4分;投标人具有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ITSS)二级或以上资质的,得5分;满分5分。(投标时在投标文件中中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2)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CS1)资质的,得1分;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CS2)或以上资质的,得2分;满分2分。(投标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3)投标人具有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ISO 20000-1:2005或2018)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 27000)认证证书、数据治理管理体系(ISO/IEC38505-1:2017)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ISO 14001)认证证书、项目质量管理体系(ISO 9001或ISO10066:2017)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45001)认证证书,每有一项得1分,满分4分。(投标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4)投标人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三级资质的,得1分;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二级资质的,得2分;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一级资质的,得3分;满分3分。(投标时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以上企业资格认证证书办理条件涉及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业绩等多个方面,排斥了众多能够满足采购需求且愿意参与竞标的供应商,且这些证书中小企无法具备.歧视中小企业,有竞标的违公平公正原则。要求投标人具有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ISO 20000-1:2005或2018)认证证书,有2018年的新标准证书为什么还要采用2005年的旧版本证书作为加分项:要求投标人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三级资质的,得1分: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二级资质的,得2分;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一级资质的,以上证书的设置与采购需求无关且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众多为何指定具有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认证:信誉分评分设置多种证书组合加分,该项评分办法的设置涉嫌倾向原有服务商****公司)的嫌疑。
质疑答复2:
(1)“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ITSS)证书”是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运行维护能力的一种权威认证。该证书依据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进行评定,旨在衡量企业在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方面的专业水**服务质量。且评分标准中提及的“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ITSS)证书”仅作为加分因素,不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ITSS)证书”与项目采购需求相关联,证书的资质等级,是对于潜在供应商服务能力最直观的体现,不同的资质等级给予不同的评分标准有利于采购人筛选优秀供应商。招标文件并未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贵司未能就质疑事项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缺乏客观事实和事实依据。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2)针对“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CS)”评分标准已修改,具体详见更正公告(一)。
(3)针对ISO20000、ISO 27000、ISO/IEC38505-1、ISO 14001、ISO 9001、ISO 45001等多项管理体系认证评分标准已修改,具体详见更正公告(一)。
(4)针对“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评分标准已修改,具体详见更正公告(一)。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采购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对潜在供应商规定相应证书认证要求,帮助采购人筛选优质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2)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
2)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贵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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