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乡镇村屯公共基础照明项目(4分标禄峒镇吉乐等3个村公共基础照明项目) 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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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省**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曹波

委托代理人: 张辉 电话: 138****3373

****公司:
我公司于2025年11月17****公司递交的关于“2025年乡镇村屯公共基础照明项目(4分标:禄峒镇吉乐等3个村公共基础照明项目)【项目编号:**** 】”项目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存在内容虚假填报,篡改《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内容。
事实依据:1、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1.和2.标的名称填写为本项目的名称(2025年乡镇村屯公共基础照明项目(4分标:禄峒镇吉乐等3个村公共基础照明项目),而并非招标文件要求的标的名称,属于“填报虚假材料”的行为。
2.中标人将原本《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的“制造商”篡改为“供应商”,改变该声明函的原本需要体现的格式内容。《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是固定的,不允许修改;且是唯一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行****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二评标程序2.2在商务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投标无效:....(7)投标文件中的文件资料因填写不齐型取者内容虚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评标委会认定无效的。标书代写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是固定的,不允许修改,且是唯一证明材料。
质疑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相关规定:
1.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已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全部标的作出声明,且货物全部由中小企业承接。本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中标供应商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全部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的资质证明材料,符合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所填写的制造商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仍能判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是否由中小企业制造。并非《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定义的“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材料指资质、数据等核心信息不实),声明函中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中小企业划型数据真实,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要求,未影响中小企业资质的有效性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内容及格式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工业行业的小型企业划定标准。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要求。标书代写
2.财政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参考格式)》中“固定格式”的核心要义为法定核心要素必须完整保留(包括采购人、项目/标的信息、企业划型数据、真实性承诺等),而非表述形式、文字细节绝对不可调整。本次声明函格式调整仅为匹配本项目属性、优化信息表述的合理规范,未删减、修改任何法定核心要素,完全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要求。
3.本次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调整,是在完整保留财库〔2020〕46号文要求的全部核心要素基础上,结合本项目属性开展的合规合理规范操作,未违反“声明函格式固定”的法定要求,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你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项目的关注与支持!
特此答复
****
2025年 11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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