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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年乡镇村屯公共基础照明项目(4分标:禄峒镇吉乐等3个村公共基础照明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1-0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新靖镇**路102号
被投诉人 2 :**轩逸****公司
地址:**市**区龙腾路龙晟国际写字楼9楼903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新靖镇**路169号**国际绣球城美食街4号楼412号商铺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轩逸****公司对于质疑事项回复理由不充分避重就轻,没有严谨地说明中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将标的名称填写为项目名称的合法合规的法律依据,以及声明函中填报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且对篡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回复更是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意图。
投诉事项1:**轩逸****公司对于质疑事项回复理由不充分避重就轻,没有严谨地说明中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将标的名称填写为项目名称的合法合规的法律依据,以及声明函中填报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且对篡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回复更是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意图。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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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