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安臻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阳朔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5-G3-210062-GXAZ)的质疑答复书(七)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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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公司****公司

地 址: **市**区**中路53号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杨智航 电话: 177*****678

我单位于2025年11月24****公司现场递交的关于**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质疑函。****公司提出的问题,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一:
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授权书”为由,且在招标文件未明确将“总公司授权及营业执照”列为不可补正的核心资格材料的情况下,依据招标文件第370页相关条款认定我方投标无效的行为违法违规。采购代理机构在作出该认定前,未提供补证机会,直接拒绝允许我方重新上传或补交相关资质审查文件,质疑该行为违规违法。
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见附件
质疑事项二:
本次项目****得分为89.01分,第二名****远泰仅45.07分,第三名**方元科技仅40分,****得分是第二名的1.97倍、第三名的2.23倍--政府信息化项目中,综合评分法下的供应商得分差距通常在10-15分以内,超过40分的差距明显不符合“竞争充分、评分合理"的常规逻辑,涉嫌评分标准向****“定向倾斜”。该评分结果背后暗藏围标嫌疑:根据公开招标相关规定,符合专业条件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应依法废标,****疑似为规避该规定,联合********公司、****公司形成协作关系,由****作为核心中标方,****公司仅为“凑数”参与投标,并未真正投入**竞争,最终通过刻意拉大评分差距的方式确保****中标,****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秩序。
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见附件
质疑事项三:
****未满足招标文件中“提供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证明。
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见附件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1.撤销对我方“未通过资质审査”及“投标无效”的认**果;
2.允许****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3.对我方的投标资格重新进行资格性审查,并书面告知审查结果;
4.要求被质疑方在收到本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我方出具书面答复,并提供本次资质审查的具体判定流程、依据及相关书面记录;
5.若重新审查不可行,请求确认本次资质审查程序违法,依法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重新组织招标。
6.要求被质疑方提供****投标文件与评分细则的逐项得分对照表,说明其每项得分的具体依据;标书代写
7.要求核查本次项目评分标准的制定过程,提供评分条款与****优势项的匹配分析;
8.****委员会成员与****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提供评委的回避声明及相关证明;
9,若核查发现评分标准倾斜或评审程序违法,请求撤销****的中标资格,重新组织评审。
10.撤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
11.要求被质疑方提供****投标文件中“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完整证明材料及资格审查书面说明;标书代写
12.按法定程序重新组织评审或招标。
三、质疑答复
质疑事项一答复:
1.质疑供应商在上传的资格审查文件及商务技术文件中“****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授权书”事实清楚,根据招标文件第12页“****公司参与投标,需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授权书,****公司的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在一定范围及时间内出具授权书。****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所需材料均为复印件)”判定其投标无效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2.质疑供应商要求补正或重新上传资质文件,不符合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条规定。质疑人提出此要求属于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3.质疑供应商将生产厂****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属于是对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误读。
4.****公司****公司、****公司****公司不具有承担独立民事责任的能力,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12页的规定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5.《****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财政部令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未见质疑供应商引用的条款及内容。
综上,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一不成立,驳回质疑请求的1-5和12。
质疑事项二答复:
1.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审的程序、方法、标准进行评审;标书代写
2.质疑供应商所谓的“通常在10-15分以内”没有任何法规依据;
3.本项目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响应的供应商为3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质疑供应商认为“向****“定向倾斜"。该评分结果背后暗藏围标嫌疑”属于胡乱猜测,并未提供任何事实依据。
5.质疑供应商“****委员会成员与****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提供评委的回避声明及相关证明”的质疑请求,且未提供任何事实依据,****委员会公正性的不负责言论。
6.质疑供应商在资格审查环节不通过,本项目后续的评审过程并未对其造成利益损害,不具备质疑后续评审过程和中标结果的资格。
综上,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二不成立,驳回质疑请求6-10。
质疑事项三答复:
1.质疑供应商认为“****自身重大违法记录:2025年6月18日91431部队给予****“拟给予****有限公司3年禁止处理,处理范围为全军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但未提供处罚的事实,无法认定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情形。
2.我公司在接收质疑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于“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中标供应商的违法失信行为进行了复核,未查询到中标供应商存在违法失信行为。
3.****有限公司按规定提供了“****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有关信用信息的书面声明”。
综上,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三不成立,驳回质疑请求11。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采购文件载明的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标书代写


****
2025年11月27日

附件信息:

附件(2)
招标进度跟踪
2025-11-27
答疑公告
广西安臻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阳朔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5-G3-210062-GXAZ)的质疑答复书(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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