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自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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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含高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经研究,制定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局

2025年11月24日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前)对审查合格且已依法备案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或完成告知承诺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分别负责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或完成告知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若因政策调整、技术标准更新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修改的,其勘察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技术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及安全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勘察设计变更不得先施工后变更(涉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生命财产安全的除外)。

对已办理了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除设计缺陷、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不得变更,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勘察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审查责任。

第六条 勘察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分类表》(附件1)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或另行规定的勘察设计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其余变更为一般变更。所有涉及消防设计变更参照重大变更管理。

第七条 勘察设计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会审判定其所属变更类别;对难以判定的,应书面函询原施工图审图机构意见后确定;若仍难判定应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 凡涉及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并依法备案后进行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重大变更应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简称“**政务网”),实行在线变更,并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建设单位发起变更申请,填写变更原因,上传经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变更意见表》(附件2)《勘察设计变更内容尚未实施承诺书》(附件3)和《勘察设计变更质量承诺书》(附件4)。涉及发展改革、自然**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动(人防)等部门审批内容的,应同时上传原审批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

(二)勘察、设计单位完整填写变更内容,上传正式变更文件;

(三)建设单位确认变更内容准确无误后,提交变更申请;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理并审查,审查程序分为要件审查与技术审查。要件审查对变更原因、承诺书、相关批准文件、变更文件等要件是否齐全、规范、内容一致等进行审查,要件齐全、规范、一致且变更内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进行技术审查,否则不予受理;技术审查为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变更内容判断变更类型并进行技术审查;

(五)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勘察设计变更审查合格书》(附件5),并应注明审查合格书编号、变更文件名称、审查内容、审查结论等;

(六)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涉及消防内容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应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手续;

(七)重大变更在“**政务网”办理完成后,应按照规定及时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重大变更未按流程上传“**政务网”备案的,均视为无效变更(按规定可不实行数字化审图的涉密工程除外),不得作为施工、监理及验收的依据。项目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应将勘察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登记后进行一般变更的,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交付实施。

第十条 对告知承诺项目的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应通过“**政务网”,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建设单位发起变更申请,填写变更原因,上传经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变更意见表》(附件2)《勘察设计变更内容尚未实施承诺书》(附件3)和《勘察设计变更质量承诺书》(附件4)。涉及发展改革、自然**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动(人防)等部门审批内容的,应同时上传原审批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

(二)勘察、设计单位完整填写变更内容,上传正式变更文件;

(三)建设单位确认变更内容准确无误后,提交变更。

对告知承诺项目的一般勘察设计变更,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交付实施。

第十一条 除原审批部门已公开发文明确不需重新审查的事项外,其他涉及部门审批内容的变更,均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组织勘察设计变更,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变更。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法依规对勘察设计变更进行审查,严把设计变更质量安全审查关。审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依法依规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严把施工质量安全关。

第十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依规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对有关单位及个人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期间,国家、省、市另有或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市城****保障局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自住建发〔2015〕9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分类表

2.**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意见表

3.**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内容尚未实施承诺书

4.**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质量承诺书

5.**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审查合格书


附件1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分类表

变更

类型

序 号

变更具体内容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

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建筑场地类别、抗震设防烈度、重新划分岩土分层、抗震地段,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改变主要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参数、桩基设计参数的建议值。

2

改变对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作用的评价,包括液化等级和液化指数、水文地质参数、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腐蚀等级以及抗浮设计水位等。

3

变更涉及人防异地建设的场地不利地质条件;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

4

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房屋建筑岩土工程设计

5

改变支护类型、位置、形式、尺寸等。

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建筑专业

6

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其附图、附件相关内容(包含不限于房屋用途、外立面风格、色彩、材质,以及建筑面积、规模、层数、平面布局及使用功能等)。

7

改变人防工程类型、防护类别、抗力等级、防化等级、战时功能,改变人防出入口(楼梯)位置、数量、形式。

8

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改变建筑分类标准(新增),改变建筑的保温、隔热、隔声门窗节能等措施,改变建筑主要疏散体系及交通体系(主要楼梯、电梯、扶梯数量、位置、载重量及形式等)。

9

改变各类设备机房位置、规模,改变设备设施位置影响结构、消防安全的,改变建筑主要维护结构体系(如改变幕墙系统)。

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结构专业

10

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改变建筑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改变建筑主要荷载和环境类别,改变受力构件的截面、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导致结构超限判定发生变化。

11

改变基础形式、基础截面及布置或地基处理方式,重新修改抗浮锚杆(桩)、地基处理等岩土工程设计。

12

施工期间涉及加固,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类别、等级、数量(结构构件钢筋代换除外),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和位置。

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给排水专业

13

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节能、环保、卫生、公共利益功能的设施,改变人防战时给排水系统平面布置及防护措施。

14

变更海绵城市设施类型,变更海绵城市设计指标(汇水分区指标、总体指标等)。

15

增减给排水设施,改变生活热水热源或加热方式,改变给排水设备设施设置位置(影响结构、消防安全的),改变给排水设备设施技术参数,改变消防系统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

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电气专业

16

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供配电系统,改变防雷类别、防雷措施、接地形式等,改变电气节能、电气绿色建筑、电气抗震、电动汽车充电桩等设计,增减智能化系统,改变人防区平时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

17

改变其他电气消防系统,如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供电系统等;改变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如设置范围、系统形式、联动控制系统、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方式及配电线缆选型等。

18

改变涉及甲乙类厂房、仓库等爆炸危险场所,以及戏水池、游泳池等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暖通专业

19

改变冷热源方案,包括供暖空调系统用能方式、能源使用效率、冷热源设备配置方案及冷水机组冷媒等;改变暖通空调系统,包括暖通空调系统输配能耗、末端系统形式及其服务范围、主要设备参数等。

20

改变防排烟系统,包括改变防排烟系统形式、防烟系统防烟部位、****服务区域及防排烟系统和设备的参数等。

21

改变人防区域防护通风系统方式及主要通风设备参数,改变人防区平时通风系统,改变暖通专业涉及节能、绿色建筑、抗震、环保等措施。

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

22

改变道路等级、荷载等级、设计车速,改变道路平面线形、纵断面、横断面突破规划红线范围,改变交叉口形式(平交改立交、立交改平交、立交形式改变)。

23

变更路基类型(一般路基变涉水路基,涉水路基变一般路基),变更路基、路面设计标准(使用年限、压实度、弯沉值),改变路基结构形式(放坡和挡墙支护形式的改变,路基与桥梁、隧道形式的改变),变更路面结构组成、厚度。

24

改变立体过街设施位置、结构形式(**改地通、地通改**),改变无障碍设施的设计(立体过街的电动扶梯与垂直电梯互换),改变防撞栏杆、人行护栏、防护网等设施防护等级。

25

改变边坡类型(临时边坡和永久性边坡),改变高边坡、超限边坡的类型、护坡形式,重要支挡结构类型变更(如圬工挡墙调整为桩板挡墙、扶壁式挡墙调整为圬工挡墙、桩板挡墙调整为锚杆挡墙等)。

26

建成区中,改变浅埋隧道开挖形式,改变道路与轨道、高速公路、铁路、人防工程、铁塔、重要管线等重要构筑物的空间关系,且对构筑物的影响往不利方向发展的设计内容。

市政基础设施(桥梁工程)

27

改变特大桥、大桥的桥位,中、小桥梁随着道路线位改变发生改变,改变立交主线及匝道的平、纵、横或立交形式,改变桥型设计、使用功能,改变桥梁支承(约束)体系,改变桥梁跨径布置、结构分联,改变桥梁设计标高,改变桥梁的设计标准(设计荷载、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设计净空、通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等)。

市政基础设施(桥梁工程)

28

降低桥梁承重结构材料等级及改变材料类别,施工中发现地层、岩土性质与勘察文件不一致,且补充勘察后改变基础设计,改变基础形式、基坑支护类型。

29

改变桥墩、桥台构件截面尺寸,改变桥台设计形式,改变桥墩、桥台结构受力主筋设计,改变主梁结构形式、预应力体系、梁段划分方式,影响桥梁成桥受力状态。

30

改变斜拉索、主缆、吊杆、系杆等缆索结构的类型(平行钢丝或钢绞线)、锚固形式、防腐体系,改变桥梁支座设计承载力、伸缩缝设计变形量、防撞护栏和人行道栏杆设计强度等级、桥面铺装设计(桥面铺装方案、铺装厚度等)。

31

改变桥梁的约束体系(支座数量、支座布置、支座类型、支座型号、伸缩缝类型、伸缩缝型号等),改变桥梁附属结构设计导致二期恒载变化比较大的情况(综合管线布设、防撞护栏形式等)。

市政基础设施(隧道工程)

32

改变隧道平面位置、长度、平曲线半径及平曲线长度、纵坡及坡长,改变隧道横断面设计(车道数、建筑界限等),改变隧道附属设施(斜井、竖井、风机房、变电所、车行通道、人行通道)的平面位置、坡度及长度,改变隧道埋深、限界及内轮廓。

33

改变隧道洞门结构形式,洞门边仰坡支护形式、坡率及坡面防护措施,改变隧道结构的施工工法(明挖、暗挖及顶进施工隧道),改变隧道超前支护形式(超前锚杆、超前小导管注浆、帷幕注浆),改变隧道围岩分级及初期支护参数、二次衬砌结构参数(二衬结构厚度、结构配筋)、混凝土抗渗等级,改变明挖隧道基坑支护形式。

34

隧道洞外亮度取值变化,由隧道设计时速变更引起的隧道亮度,加强段长度取值改变,改变隧道路面基层设计厚度、面层材料。

35

改变隧道防水、防火材料及性能指标,改变隧道用电设施电力负荷等级,通风、照明、监控、消防设施设计,改变隧道供水方式、通风方式。

市政基础设施(排水工程)

36

****泵站位置、总体布局,改变雨水、污水、涵洞干线走向、布局,改变涵洞结构形式,河道渠化、加盖等调整,改变雨水管线出口(影响下游水体蓝线控制、水质、水位、用地布局等)。

37

改变排水管线与铁路(含高铁)、高速公路等重大障碍物交叉形式、安全间距,降低重现期设计标准,合流制管线截流井截流倍数指标调整。

38

改变污水管线出口(影响下游管线规模、容量等),改变排水设施事故出口,改变排水管线跨河沟、槽谷方式(管桥、倒虹吸、泵站等)。

市政基础设施(给水工程)

39

调整输水管线路走向、布局、输水方式(单纯的输水管线长度、平纵布置调整不在此列),调整输水管线压力等级、断面,调整输、配水管线跨河、铁路等重大障碍物形式,****泵站位置、总体布局。

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工程)

40

独立的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方案的改变涉及投资超过项目投资的10%;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方案改变涉及投资超过景观工程投资的50%。

政策方面

41

涉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建筑节能等相关政策标准的变更。

其他

42

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以及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没有规定且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情况,或涉及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定的情况,经专家论证后,改变专家论证意见的。

43

因勘察报告重大变更,相应设计文件的变更;改变其他涉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内容、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要求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其他重大修改事项。

注:1.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本表所列内容。

2.分类表中未提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本分类表执行。


附件2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勘察设计变更意见表

(模板)

项目名称

工程进度

变更内容

变更原因

建设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表中变更原因及变更内容情况说明文字较多时,可另附页说明


附件3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勘察设计变更内容尚未实施承诺书

(模板)

工程名称:

子项名称:

变更内容:

变更原因及依据:

变更内容尚未实施承诺:

我单位承诺本次申请变更的工程内容尚未实施,不属于先施工后变更的情况。如有不实,自愿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信用评价结果。

建设单位:(盖章) 设计(或勘察)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勘察设计变更质量承诺书

(模板)

工程名称:

子项名称:

变更内容:

变更原因及依据:

质量承诺:

本次变更,因XXX确需变更,变更内容尚未实施。本次变更未降低原设计标准,未违反或降低国家、**省和**市相关政策执行要求,符合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等的要求。

我们承诺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和本次变更的设计质量负责,自愿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质量责任、法律后果和信用评价结果。

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设计(或勘察)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勘察设计变更审查合格书

编号:

建设单位:

项目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子项名称

工程地址

变更文件名称

变更内容

审查意见

是否合格

备注

审查专业

勘察

建筑

结构

给排水

强电

弱电

暖通

抗震

审查人员(签字)

审核人员(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审查机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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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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