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老年公寓怡养楼改造提升工程(家具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07-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公司
地址:******办事处屏风村黄莺岩村第四组117号
被投诉人 1 :****
地址:龙胜各族****社区幸福街2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区西**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五楼
相关供应商:******公司
地址:**市**塘区**大道47-2号**大商汇国际建材城B地块6号楼106号
当事人 1 :**市****公司
地址:******办事处屏风村黄莺岩村第四组117号
当事人 2 :****
地址:龙胜各族****社区幸福街2号
当事人 3 :****
地址:**市**区西**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五楼
当事人 4 :******公司
地址:**市**塘区**大道47-2号**大商汇国际建材城B地块6号楼106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县老年公寓怡养楼改造提升工程(家具采购)(****)的采购活动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本机关于2025年9月29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机关于2025年10月13日正式受理,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相关供应商******公司所投的标的物“浴霸”不具有3C认证,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不得销售。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
投诉事项2:****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证明制造商******公司制造的“浴霸(型号 C21)”具备CCC认证,也未提供任****公司提出的关于“制造商******公司浴霸(型号C21)”不具备CCC认证”的事实。
投诉事项3:在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要求填写制造商,并非****质疑答复函中说明的“进货商”,******公司未响应《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要求,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7日抽取专家针对投诉事项组织论证(一)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成立,投诉事项2不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