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名称):
我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收到贵方以现场递交****公司代理的****空中连廊建设工程(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并书面征询被质疑供应商后,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博泰****公司,项目经理:陈菲菲、执业证书信息:桂 245****23954,有在建项目
答复: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博泰****公司响应文件中已提供项目经理无在建建设工程承诺书及桂建云查询截图,其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且收到质疑函后,我公司向**博泰****公司发出征询函,其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满足要求,贵公司该质疑事项未提供相关支撑材料,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事项二:**博泰****公司,提供的相关业绩不相符
答复: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项目评审工作****委员会独立评审,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已对供应商提交的业绩材料进行了审查。****小组复核,**博泰****公司提供的业绩符合评分要求,贵公司该质疑事项未提供相关支撑材料,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感谢贵方对本项目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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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 月01 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答复-****空中连廊建设工程 -终稿1201.pdf (117.9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