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江**********
邮编:530000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卢* 联系电话:13647********
贵公司以顺丰快递邮寄送达的关于“2025年**区学前教育及义务教育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分标1”的质疑函,我公司及采购人于2025年12月5日上午10:13分收悉,****公司提出的问题,经详细审查并征询采购人意见,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1请求: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1答复:
本项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86英寸交互智能平板”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要求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及项目的实际教学使用需求设定的,项目经前期开展了采购需求调查论证,基于教学应用的复杂性及覆盖人员较广的特性,多媒体教学设备配备的操作系统也需要符合常态化的教学应用需求,以此保障正常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
质疑事项2:招标需求一览表,需求表中技术参数中带“▲”条款为关键条款的内容,投标产品应满足或优于该条款要求,则投标无效。其中“86英寸交互智能平板”参数设定这些参数的设定完全是为某品牌量身定制,用“▲”限制了产品性能的多样性。这些参数严重指向******公司制造的交互智能平板(品牌“希沃”),与希沃产品内容一模一样,且行业内只有希沃品牌独家满足,质疑此条参数严重指向希沃品牌,有严重的倾向性和指向性。
质疑事项2请求: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2答复:
本项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86英寸交互智能平板”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要求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及项目的实际教学使用需求设定,是与项目实际紧密相关的功能条款、技术指标,作为产品性能评审依据。贵公司所罗列的带“▲”技术参数为主要技术指标、功能项,是与项目实际紧密相关的功能条款、技术指标,作为货物性能的评分依据。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或响应,或偏离,或者提出更优的技术参数,参与投标。项目经前期开展了采购需求调查论证,国内符合招标文件性能要求的多媒体教学设备品牌数量众多,满足或优于本项目招标文件上述相关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的品牌不少于三家,并不存在倾向性及指向性,参数要求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规定。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各项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该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均已接收此函。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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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5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