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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加尤镇陇槐村、加尤村道路维修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0-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区槐安东路121****广场写字楼A座
被投诉人 1 :****政府
地址:加尤镇加尤村场坝三组
被投诉人 2 :**亿舜****公司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区龙景街道利荷路LJ01-09-03地块逻索一组综合楼3#****酒店三层3-6-04商铺
相关供应商:****
地址:**县******(袁彪出租房)第九层
当事人:****
地址:**县******(袁彪出租房)第九层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5日上午9:50****公司邮寄关于《**县加尤镇陇槐村、加尤村道路维修项目》(项目编号:**** )投诉书后,已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鉴于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本机关调取“**政采云”平台系统数据及开标记录,****公司未通过“**政采云”平台递交本项目的电子响应文件,未实际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规定,****公司不具备对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的主体资格。因此本次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公司的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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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