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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乐****公司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一体机质疑答复函
质 疑 人: 乐****公司
地 址: **省**市**市饶建路86号
邮编:333300
联系人:周毅 电话: 134****1364
委托代理人: 周毅 电话: 134****1364
质疑人于2025年11月21日递交的关于项目名称:****中心关于****教学一体机,项目编号:****(标项二)的质疑函,针对质疑人所提质疑事项,我方对此高度重视并进行了认真核实,针对质疑人质疑事项,我方现作出以下回复:
评标小组两次要求乐****公司提交了澄清材料,要求就产品成本、人工成本、运输成本、安装成本等提供证明材料,每次时限30分钟。但乐****公司提交的两次材料均未按照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至于乐****公司在****政府采购项目案例,由于不同项目的需求、评审标准不尽相同,仅凭此也无法达到证明报价合理性的目的。故质疑事项不成立。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财政局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标书代写
****
2025年12月10日
附件信息:
佩全.pdf (293.3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