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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2025-12-12 19:41
| 90天 |
| 50,000元 人民币 |
| 15,912,000元 人民币 |
| 其他评标办法 |
| 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五、同类工程经验要求“3.同类业绩界定:单项合同超滤膜元件供货数量≥800支且超滤膜元件合同金额≥500万的国内海水淡化项目超滤膜产品供货业绩。” 更正为:“3.同类业绩界定:单项合同处理规模5万吨/日及以上的外压式柱状超滤膜元件供货数量≥800支或超滤膜元件合同金额≥500万的国内同类超滤膜产品项目供货业绩。”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商务标企业业绩:投标人具有自2021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已签订的同类业绩(单项合同超滤膜元件供货数量≥800支且超滤膜元件合同金额≥500万的国内海水淡化项目超滤膜产品供货业绩),每项得6分,最高30分。 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同一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发票(不可遮挡购买方信息和销售方信息)及业主证明(业主证明中需体现买方联系人及电话),合同(必须体现货物名称、品牌型号或配置清单、合同双方盖章页等合同关键信息),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三项材料缺一项不予认可,不得分。 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进行核实,如发现业绩不实,将取消投标资格,列为无效投标。 未提供的不得分。” 更正为:“投标人具有自2021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已签订的同类业绩(单项合同处理规模5万吨/日及以上的外压式柱状超滤膜元件供货数量≥800支或超滤膜元件合同金额≥500万的国内同类超滤膜产品项目供货业绩),每项得6分,最高30分。 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同一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发票(不可遮挡购买方信息和销售方信息)及业主证明(业主证明中需体现买方联系人及电话),合同(必须体现货物名称、品牌型号或配置清单、合同双方盖章页等合同关键信息),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三项材料缺一项不予认可,不得分。 投标人若为代理商,其提供的业绩中超滤膜品牌需为本次授权投标品牌,其他品牌的业绩不计入,且同一品牌只能授权一个代理商作为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 投标人提供的同类产品项目业绩需满足第六章(二)技术条件中的第二条要求。 若合同和技术协议无法体现以上内容,需在业主证明中体现。 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进行核实,如发现业绩不实,将取消投标资格,列为无效投标。未提供的不得分。” 3.招标文件第六章 供货要求(二)技术条件“★(2)中空纤维膜,外压式,适用于海水淡化,膜丝为PVDF。” 更正为:“★(2)中空纤维膜,外压式,适用于海水淡化(原水TDS≥20000mg/L),膜丝为PVDF。”标书代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