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水库标准化创建工程
三、采购日期:2025-11-0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槐安东路121****广场写字楼A座
被投诉人 1 :****管理站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县都兴街34号
被投诉人 2 :**锦华****公司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区**路龙胤金街30栋1-101号房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5年12月5日收到******公司通过顺丰快递邮寄提交的关于2025****水库标准化创建工程(项目编号:****)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书及相关材料。经审查,******公司未参与本次2025****水库标准化创建工程(项目编号:****)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未报名、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未提交招标响应文件,不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所称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此,******公司****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不具备就本项目提起投诉的法定主体资格。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规定,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第二点不予受理的投诉要书面告知中“财政部门经审查,有投诉人****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的规定,投诉人不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
2.处理结果:对******公司关于2025****水库标准化创建工程(项目编号:****)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为无效投诉,我局决定不予受理该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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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