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城区环境卫生事务所2025年车辆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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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天****事务所2025年车辆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9-1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骏源****公司

地址:**省**市**区光华北七路126号附204号2层258号

被投诉人 1 :****交易中心

地址:**县始丰街道玉龙路1号

被投诉人 2 :天****事务所

地址:**县飞霞路40-8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骏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本项目标项一、标项二、标项三、标项四、标项五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事项2:本项目标项一的2吨新能源洗扫车的技术参数设置标项一的2吨新能源洗扫车的技术要求设置不具有科学性,无车型满足。本项目标项一的2吨新能源洗扫车的技术要求中“储能装置总储电量(kWh) ≥23”,没有车型能满足这一技术参数要求,采购需求设置不合理,不科学,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投诉事项3:本项目标项一、标项二、标项三、标项四、标项五的评分标准及采购需求中要求非国标项的技术要求提供各种检测报告的内容不合理,标项一中要求提供专利文件不合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4:本项目标项一、标项二要求配备智慧管理软件的不合理。投诉事项5:本项目标项一、标项二、标项三、标项四、标项五的评分标准要求提供“服务能力持续有效验证认证证书、履约能力评价服务认证证书”设置不合理。上述评分标准中“服务能力持续有效验证认证证书、履约能力评价服务认证证书”设置不合理。投诉事项6:本项目标项三的评分标准中关于“优于”的标准不明确,规定由专家认定属于扩大专家自由裁量。投诉事项7:本项目标项一、标项二、标项三、标项四、 标项五不允许技术指标出现负偏离即将所有技术指标设为实质性条款不合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车辆性能”“项目实施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智慧管理”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但其中“好”“一般”“优”“良好”制定了分值区间但没有评判标准。因此,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采购人提供的佐证材料以及查询结果,徐工牌XGH5020TXSYBEV型纯电动洗扫车可装配32kWh容量电池,已经官网查询证实;爱瑞特牌ART5020TXSS12BEV(S12J)型纯电动洗扫车可装配31.94kWh容量电池,已经官网查询证实;百易长青牌JBY5020TXSBEV(CS2000)纯电动洗扫车可装配31.94kWh容量电池,已经官网查询证实。因此,投诉事项缺乏确实有效的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检测报告,采购文件未对取得检测报告的时间作出要求。关于“动力电池能量密度”,根据国家工信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15号为例,其附件《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九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五批)》可通过“动力蓄电池组总能量”和“动力蓄电池组总质量”计算出电池能量密度xx瓦时/千克(Wh/kg)。关于供应商在产品检测过程中的检测****政府采购活动并无直接关联。该采购需求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专利文件。综上,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本项目采购既涉及货物质量,亦涉及服务质量,智慧管理软件功能与服务质量相关,但本项目招标内容及需求并未对供应商提供数字化服务做出明确要求,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相对应。因此,投诉事项4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服务能力持续有效验证认证》和《履约能力评价服务认证》与本项目供应商售后服务能力和履约能力相关。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经**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关于履约能力评价服务认证规则已经多家企业备案,且与本项目供应商履约能力相关,将《履约能力评价服务认证》作为评审因素并无不妥。但关于《服务能力持续有效验证认证》,采购人未能提供切实有效证据证明将该证书作为评审因素的合理性,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因此,投诉事项5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6,将“根据所投产品技术参数,设备性能、整车性能、主要部件等有实质性意义优于招标文件,每一项得1分,无实质性意义不加分(是否属于有实质性意义的由专家认定)”作为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投诉事项6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7,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设置实质性条款。评审因素的设定与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和标的服务质量相关,本项目将部分实质性条款设置成评分因素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事项7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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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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