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公告
****(以下称中****公司)拟依法公开处置持有的对**市****公司等2户债权资产(以下称标的债权,详见本公告所附公告清单具体列示),现发布资产处置公告,广泛征集意向买受人,本次处置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如下:
一、标的债权情况
截至处置基准日2025年11月27日,标的债权金额合计62,699,826.40元,其中:债权本金38,000,000.00元,利息24,443,962.40元,代垫费用255,864.00元,债务人**市****公司位于**市城站路43号翠华苑小区4幢1层02号;债务人**市周****公司位于**市民主中路50号一楼右铺面(原**路120号)。标的债权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抵押物位于**市**港勒沟作业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钦国用(2010)第D108号]。具体详见本公告所附公告清单列示。
标的债权以及从处置基准日至标的债权转让日所产生的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清偿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迟延履行金等,最终按标的债权项下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有关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事项计算。标的债权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如需了解有关标的债权的详细情况,请登录中国中信金融****公司网站www.****.citic查询或与本公告列示的交易联系人接洽。
二、交易对象的要求
交易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且具备支付能力、交易资金来源合法并可承担购买标的债权所带来的风险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主体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标的债权:(一)国家公务员、****公司工作人员;(二)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三)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四)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五)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六)标的债权项下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不得参与对标的债权的折价购买。(七)反恐及反洗钱黑名单人员、受国际制裁的主体;(八)****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受让人须在标的债权成交确认前签订相关承诺书,承诺其不属于《****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项下禁止受让不良资产的主体。标的债权的成交买受人须配合中****公司开展合规访谈,如拒不配合合规访谈的,中****公司有权终止交易。
三、处置方式及公告期
1、处置方式:按《****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单户处置或组包处置,拟采取公开竞价、公开拍卖等方式。
2、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四、交易条件
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五、接受征询或异议
如需了解标的债权具体情况或对标的债权处置有异议的,可向中****公司提出;本公告期内,中****公司同时受理投资者报名和对标的债权处置的有关异议和征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先生 唐先生
联系电话:0771-****161 0771-****931
中****公司暨联系人联系地址:
****市**区民族大道38-3号 邮编:530022
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金先生,0771-****258
****总局**监管局:077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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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
公告清单
处置基准日:2025年11月27日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债权人 | 债务人名称 | 债务人所在地 | 借款合同编号 | 标的债权余额合计 | 其中:1.本金余额 | 2.利息 | 3.代垫费用 | 担保人 | 抵押物情况 | 抵押物所在地 | 诉讼情况 |
| 1 | 中****公司 | **市****公司 | **市城站路43号翠华苑小区4幢1层02号 | **** | 33,091,865.30 | 20,000,000.00 | 12,880,201.30 | 211,664.00 | 抵押人:****金****公司,保证人:牟海忠、周志才、陈昆华、陈彩、梁显明 | **市**港勒沟作业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15100.16㎡, | ****市**港 | 已诉讼,未执行 |
| 3 | 中****公司 | **市周****公司 | **市民主中路50号一楼右铺面(原**路120号) | 520********0986 | 29,607,961.10 | 18,000,000.00 | 11,563,761.10 | 44,200.00 | 抵押人:****金****公司,保证人:陈昆华、陈彩、韦军、卢念、梁小莉 | **市**港勒沟作业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15100.16㎡, | ****市**港 | 已诉讼执行 |
| 合计 | 62,699,826.40 | 38,000,000.00 | 24,443,962.40 | 255,864.00 |
注:
1、本公告清单所列示标的债权本金余额、利息余额均截止至处置基准日2025年11月27日,该基准日后利息、罚息、违约金按标的债权项下借款合同及担保****法院判决确认事项进行计算。
2、本公告清单所列示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
3、若标的债权项下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依法依约履行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承担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