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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袁洪
地址:**省**市**区**香**路188号附50号
邮政编码:610500电话:193****6326
******公司:
我公司于2025年12月5****公司以邮寄方式送****学校改善办学条件配套专用设备设施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对此十分重视,经与采购人协商并经核实,****公司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成交供应商**市小****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其制造商未取得相关认证证书,缺乏生产该类产品的资质,****政府强制采购要求。
二、质疑答复:
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或符合性审查,则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按照(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质疑函中提供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否则,如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或符合性审查,则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直接驳回质疑。综上,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缺乏事实支撑,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公司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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