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告知书(合康惠视(温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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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执法〔2025〕110号

当事人:合康惠视(温****公司

住所:**市**区蒲州街道**大道428号四层823室

根****大学****医院来函反映,****公司****大学****医院皮肤激光治疗仪(光子)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采购中涉嫌存在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开展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该项目预算金额150万元,2025年8月22日发布采购公告,9月16日9:00开标,9月17日结果公告发布,你公司以142万元的报价中标。9月22日,你公司****大学****医院提交《关于皮肤激光治疗仪(光子)项目供货情况说明函》,以“现因我司投标报价142****公司设定的销售限价,厂家明确表示不予供货及相关支持,导致无法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交货”的理由放弃该项目中标资格。

你公司放弃该****政府采购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该项目合同未签订,随后实施重新采购。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大学****医院《关于皮肤激光治疗仪(光子)项目供货情况的说明函》;2.你公司《关于皮肤激光治疗仪(光子)项目供货情况说明函》;3.你公司《关于皮肤激光治疗仪(光子)项目供货情况的说明》;4.该项目采购公告、结果公告、结果更正公告等相关公告截图。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履行权利、承担义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2023〕7号)中《**省财政行****政府采购类)》第40项第3档的规定,****公司处以项目采购金额****000元8‰的罚款,计12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你公司也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陈述申辩联系人:齐鲁 倪文良

联系电话:0571-****7612

联系地址:**市环**路37号203室

听证联系人:应海燕

联系电话:0571-****8417

联系地址:**市环**路37号71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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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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