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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财执法〔2026〕1号
案件名称:合康惠视(温****公司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案
被处罚人名称:合康惠视(温****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大学****医院皮肤激光治疗仪(光子)项目(编号:****)采购中,合康惠视(温****公司中标后以“现因我司投标报价142****公司设定的销售限价,厂家明确表示不予供货及相关支持,导致无法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交货”的理由放弃该项目中标资格。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政府采购活动
行政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2023〕7号)中《**省财政行****政府采购类)》第40项第3档。
行政处罚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省财政厅决定对合康惠视(温****公司处以项目采购金额****000元8‰的罚款,计12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政府采购活动。罚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名称:****财政厅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