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名称:****
地址:**壮族自****学院路50号鑫中联大厦1栋1单元 9-11-1
邮编:545000
法定代表人:甘祺正
联系电话:185****6886
授权代表:杨珊珊
联系电话:138****8063
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环江县**道路清扫保洁及上门收集生活垃圾清运服务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二、质疑答复:
****:
我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质疑函落款时间2025年12月14****公司以书面形式递交的关于环江县**道路清扫保洁及上门收集生活垃圾清运服务项目(项目的编号:****)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详细审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2、3:(内容过多,详见质疑函附件)
质疑答复1:质疑人主张自己的投标保函为有条件保函,投标保证金为无效,投标无效。该事项并不涉及到质疑人自己权益的损害,贵公司不具备针对该事项提起质疑的资格,质疑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标书代写
质疑答复2: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定依据,质疑不成立。1、贵公司质疑事项2陈述的内容全是自认为、怀疑,并没有提供实质的证明材料,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2、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在《采购项目符合性审查表》《政府采购符合性评审汇总表》及《政府采购评审报告》中一致认定相关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委员会依法独立作出的专业判断,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具有法律效力。3、同时,****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参与本项目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缴纳的证明材料不在公示内容的范围内。标书代写
质疑答复3: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定依据,质疑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在《采购项目符合性审查表》《政府采购符合性评审汇总表》及《政府采购评审报告》中一致认定相关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委员会依法独立作出的专业判断,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具有法律效力。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进一步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该项目评审过程中未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评分超出标准范围、客观评分不一致或评分畸高畸低等法规允许修评标结果的情形,也不属于财政部规定的可重新评审范围。综上所述,****委员会对投标保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认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结论有效。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特此复函。
******公司
2025年12月23日
附件信息: